郑州离婚律师:怎样的分居才可以离婚?
分居离婚已经成为夫妻情感破裂的构成因素之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由关于分居的认定,如果您想了解怎么样才算分居,具体怎么表现,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对于分居的事实情况如何证明?
请看下文:
1、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上街婚姻律师费,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3、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
4、法律对分居时间的规定——满2年
根据《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分居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
5、满2年后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许多人不知道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6、分居怎么证明,可以提供什么证据?如何证明分居事实呢?空口向*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他处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
下面的证据提供可供您参考: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婚姻律师,口头协议**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要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采信,上街婚姻律师费用,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以上就是想您陈述了分居的认定、分居时间多久才可以离婚,以及关于分居证据的提供和证明,上街*婚姻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分居毕竟是要经过两年的才能提出离婚,这么长的时间内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不和、分居和不履行夫妻义务等现象的证据收集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有相关**的律师引导您,则您就不必花这么多时间去做无用功,提高办事效率。
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的背景是夫妻逃债。但目前,出借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情况亦时有发生,因此不少人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吴晓芳法官提到较、高*给地方高院的两个函复:
一是(2014)民一他字*10号给江苏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2015)民一他字*9号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内容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应区别对待:对内,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时,应适用《婚姻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对外,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的规定,运用推定原则,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大额举债与“家事代理”,吴晓芳法官认为可参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出日常生活范围的,举债一方或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我们认为,基于*二十四条的推定效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诉讼中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与举证,*对债务性质与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债责任问题,统一作出判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连带清偿责任,*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举证与判断问题。